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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大爷不堪邻居辱骂猝死,家属索赔160万,法院判决还社会公道

2022-01-01| 来源:互联网| 查看: 317| 评论: 0

摘要: 人类本身就是一个感性动物,每个人又都有自己的想法,所以在日常生活中难免有发生矛盾、发生争吵的时候。但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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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类本身就是一个感性动物,每个人又都有自己的想法,所以在日常生活中难免有发生矛盾、发生争吵的时候。但在碰上自己情绪控制不住,或是别人控制不住情绪撩拨的时候,千万不要跟别人见识。

有句话说吵架有风险,遇事要冷静,这句话可谓是一点也没说错。因为一争吵一纠纷,就可能闹出大事,就比如说此前北京发生的一起案件。一老人不堪邻居辱骂竟气得猝死,家属索赔160万,那么这起案件最后是怎么判的呢?

二零二零年八月初,商人王某前往北京做生意,在房山区的一个小区租了房住下来。为出行方便,他还特意购买了一辆面包车,一切的起因便是因为这辆车。王某买车并未购买车位,瞧着邻居门口刚好有个位置,“顺手”就车停在了哪儿。这样一来邻居于某不乐意了,这是我家门口,凭什么给你停车?

于某四处打听了一圈,发现车应该是新搬来邻居王某的,便找王某理论理论。无奈王某做生意太忙了,一连几天不是没回家就是早晚归,于某直到三天后才跟他打上照面。等了这么些天,心里憋着一股气,说话的态度自然不会好。要求王某立即将车挪走,王某没答应,因为他觉得自己都把车停在这儿三天了。

三天都没人来找自己,也没人告诉自己不能停车,怎么现在跑出个人来说不能停?又怀疑是不是故意欺负新来的人呢?随即两人就是否挪车这件事吵了起来,越吵越厉害,周边的居民都被吸引出来查看情况。发现两人吵着吵着还有动手的架势,急忙上前劝和,好一阵才把两个人拦下来。两人各回各家,按理来说于某都没有进一步争执,王某也应该停歇下来。

他把车停在人家门口的行为本就不对,随意占用公共场合,逼得邻居出门不方便。谁知王某却没反思自己的所为,执意认为是自己占理,觉得自己受了委屈。越想越气恼的他跑去于家屋外继续破口大骂,生意人的嘴皮子都很利索,不依不饶的王某骂人都不带重复的。

期间邻居曾将他又劝回去过一次,但王某也是脾气上来几头牛都拉不住,别人前脚出门他后脚又回去骂。他大概自以为这样的举动很威风,然而没想到的是,这一骂骂出了一场官司纠纷。于某本就感到憋屈,你好端端把车停在我门口,怎么还成我的错了?

老人年纪大了,身体有些受不住,半个小时后在王某的骂声中离开人世。死因是心源性猝死,于某十年前得过冠心病,因为平时身体很好。加上也没什么大事可激动的,也就很久没做检查,不成想这一次吵架就气得就猝死了。于某家属面对亲人的意外离世伤心不已,而在伤心之余又想起了引发老人猝死的罪魁祸首,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60万。

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处呢?暂且不论停车谁对谁错,单就于某猝死这件事来说,王某是存在过错的。首先他不顾邻居的劝阻三番四次前往于某家门口吵架,言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哪怕他不知于某身体不好也存在行为不当。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明文规定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1、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2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。”

其次于某的死亡是在王某过激行为一小时以内,他的死亡与王某的辱骂是存在因果关系的,当然于某自身也有一定过错。他明知自己身体不好还要王某争吵,故负主要责任,王某负次要责任。按照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另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: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
当然,赔偿也不能看一家之言,得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赔偿。160万有些过了,按5%的责任,王某需赔偿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8.2万余元。这钱不多不少,就算是王某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个教训,希望他以后能克制自己的脾气。而此判决也是彰显了正义,基于双方错误行为而判,不偏不倚求公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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