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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诉书(张雷利、张飞跃容留、介绍卖淫案)

2022-01-25| 来源:互联网| 查看: 317| 评论: 0

摘要: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洪检刑一刑诉〔2021〕Z269号被告人张雷利,男,1995年**月**日生,公民身份号码32132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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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

起诉书

洪检刑一刑诉〔2021〕Z269号

被告人张雷利,男,1995年**月**日生,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5********,**,初中文化,无业,住泗洪县**街道**小区**栋**单元**室。被告人张雷利曾因犯寻衅滋事罪,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;现因涉嫌容留、介绍卖淫罪,于2021年4月2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;同年5月27日因涉嫌容留、介绍卖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,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
被告人张飞跃,男,1986年**月**日生,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6********,**,初中文化,无业,住泗洪县**街道**小区**栋**单元**室。被告人张飞跃现因涉嫌容留、介绍卖淫罪,于2021年4月2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;同年5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。

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张雷利、张飞跃涉嫌容留、介绍卖淫罪,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张雷利、张飞跃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雷利、张飞跃,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期间,因部分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将本案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,该局于同年8月18日复报至本院。被告人张雷利、张飞跃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2021年3月初至4月21日,被告人张雷利、张飞跃经合谋后租用泗洪县**街道**小区**栋**室、**室等房间用于容留、介绍卖淫活动。被告人张雷利负责联系卖淫人员,二被告人共同负责联系嫖客,二被告人雇佣的邸某某(另案处理)负责带领嫖客至卖淫女房间。期间,被告人张雷利、张飞跃容留、介绍冉某某、罗某某、顾某某、刘某某等卖淫女向薛某某、车某某、曾某某等人卖淫近百次,收取嫖资40000余元,二被告人各非法获利10000余元。

另查明,被告人张雷利、张飞跃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;张雷利、张飞跃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、13000元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1.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;

2.证人冉某某、罗某某、刘某某等人的证言;

3.同案犯邸某某的供述;

4.被告人张雷利、张飞跃的供述和辩解;

5.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、检查等笔录;

6.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。

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张雷利、张飞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张雷利、张飞跃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容留、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系共同犯罪。被告人张雷利曾因故意犯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刑罚执行完毕后,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系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被告人张雷利、张飞跃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,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张雷利、张飞跃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此致

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

检察官:袁亮

检察官助理:赵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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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某红等三人落网

当日20时30分许,桃江县灰山港镇男子高某骑摩托车来到该镇猴子洞一民房门口闲逛,杨某红(女,浮邱山乡人)招手将其揽入门内。这一切已落入桃江民警的眼睛,民警立即展开行动,当高某从民房内出来准备驾车离开时一举将其控制,并迅速进入民房卧室将杨某红查获。

经调取杨某红手机微信交易记录,民警发现杨某红一直使用微信支付的方式收受嫖资,而其居住的房屋系租自他人。民警顺藤摸瓜,将另一违法人员刘某命(男,灰山港镇人)查获。经讯问,杨某红等3人对各自违法行为供认不讳。

目前,杨某红等3人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。

平邑县人民检察院

起 诉 书

平检刑诉〔2021〕42号

被告人毛某某,曾用名毛某甲,男性,1964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64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平邑县**局内退职工,住平邑县**局家属院。2014年6月20日因犯容留卖淫罪,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四万元。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,于2020年9月3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
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,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被告人毛某某在平邑县**路北段经营**KTV。2018年10月份以来,毛某某招人为客人点歌、陪唱,陪唱人员多次在包间内向客人裸体表演脱衣舞。2020年8月26日晚,被平邑县公安局民警检查时当场查获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1.书证;2.证人证言;3.被告人供述和辩解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毛某某组织他人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进行淫秽表演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六十五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此致

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

检  察  官 吴志永

检察官助理 武传清

2021年9月3日

附:

1、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。

2、侦查卷一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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嫌疑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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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湖北黄冈:武穴警方端掉两处涉黄窝点抓获涉案人员13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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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督促嫌疑人何某尽早到案,办案民警多次做何某及其家属工作,11月28日,迫于法律威压,嫌疑人何某主动到青林派出所投案自首,并如实交代了自2021年5月中旬以来,组织高某、范某等在某足浴店内从事各类不法勾当,从中非法获利四万余元的犯罪事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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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宜春摧毁一个卖淫窝点,10余名男女当场被抓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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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,胡某涉嫌容留他人卖淫已被依法刑事拘留,黄某(女)、张某、宋某、袁某、邓某和黄某6名卖淫嫖娼人员已被依法行政拘留。该案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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